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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乐宏达物资有限公司、杨永芳、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建军、雷金兰、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乐宏达物资有限公司,杨永芳,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建军,雷金兰,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孙文钰,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乐宏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杨永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永芳,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谢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建军,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执行人雷金兰,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畲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潘铭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潘铭辉,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乐宏达物资有限公司、杨永芳、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建军、雷金兰、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明市乐宏达物资有限公司、杨永芳、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建军、雷金兰、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明市乐宏达物资有限公司、杨永芳、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建军、雷金兰、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三明市乐宏达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杨永芳所有座落于三明市梅列区房屋和座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房屋及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的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需较长时间,被执行人杨永芳、谢建军、雷金兰、潘铭辉的银行帐户已被本院冻结,所冻结工资在短期内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