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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与王吉良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王吉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保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良,男,汉族,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进审 判 员  石 鑫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