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51年8月2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北关村人,现居定襄县解放路世纪花园3号楼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51年6月1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北关村人,现居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定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金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