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寸文强与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寸文强,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寸文强,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田家庄镇,农民。被执行人岳亮,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寸文强诉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岳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宝鸡市金河戒毒所戒毒,申请人寸文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