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于文军与吕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军,吕延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于文军。委托代理人王栋。被告吕延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军与被告吕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文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于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壮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