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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于文军与吕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军,吕延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于文军。委托代理人王栋。被告吕延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军与被告吕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文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于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壮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