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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侍秀梅与袁爱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秀梅,袁爱兵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侍秀梅,居民。被告袁爱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侍秀梅与被告袁爱兵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侍秀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侍秀梅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