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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龙梅与罗伟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伟,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函号:()谯司函字第36号。被告:罗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丰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