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龙梅与罗伟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伟,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函号:()谯司函字第36号。被告:罗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丰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