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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倪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07)阜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抚养费。现被执行人孙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