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倪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07)阜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抚养费。现被执行人孙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