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刁长委与庞万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长委,庞万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刁长委,系电工。被告:庞万兴,系电工。原告刁长委诉被告庞万兴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长委及被告庞万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打工没有给付工资,被告2013年给原告打了欠条,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资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欠款原告3万元人工费属实,但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给付原告,我得等开发商给钱才能支付原告人工费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的内容为:“2012年矿洞社区、河畔景苑小区3#、4#、7#、8#楼电气工程拖欠人工费3万元,到2013年5月1日全部付清。欠款人:庞万兴见证人:赵国军。”被告出具该欠条后,至今尚未给付。原告当庭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3万元的欠条,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刁长委工资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万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爽审判员 车延滔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