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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郑金秀、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XX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秀,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XX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47号原告:郑金秀。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丰。被告:XX丰。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金秀与被告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XX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金秀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