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郑金秀、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XX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秀,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XX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47号原告:郑金秀。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丰。被告:XX丰。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金秀与被告上虞市弘毅伞业有限公司、XX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金秀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