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洪桂与袁碧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碧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桂。委托代理人刘艳,荆州市沙市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袁碧宏因与被上诉人杨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向上诉人袁碧宏邮寄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袁碧宏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兰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