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28号原告甄某某,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