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尹振芬与李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振芬,李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振芬,女,1956年8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煜,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上诉人尹振芬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振芬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尹振芬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尹振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