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谭强与石增、荣香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强,石增,荣香梅,陈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谭强,农民。被告石增,职工。被告荣香梅,农民。被告陈洪国,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石增、荣香梅、陈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洪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工资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谭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洪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陈庆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XX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