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明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明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明轲。2010年1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8月2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7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明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国富、被告人龙明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1时许,“海宝”(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龙明轲等十余人去帮人打架,“海宝”开车搭载龙明轲等人到隆回县桃洪镇“天都”宾馆门口后,龙明轲等人从车上拿出砍刀冲进宾馆大厅。正在宾馆大厅的被害人王某因认识龙明轲这一伙人中的几名男子,便上前询问情况,龙明轲认为王某是“海宝”想要打的人,遂持砍刀将王某的头部砍了一刀,致王某颅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明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明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陈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龙明轲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龙明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被告人龙明轲的供述予以证明。2、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龙明轲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龙明轲的供述予以证明。3、2015年2月9日,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龙明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损失20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龙明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明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明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明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明轲坦白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明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明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宪锋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人民陪审员 肖顺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