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君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清与莫跃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莫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君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被执行人莫跃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岳中民一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莫跃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跃进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跃进存款4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会斌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