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自诉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0276号李××:你对本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316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李×作为村委会主任,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无效决议的方式,领导、指派他人故意砍伐你的苗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一、二审期间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李×具有故意毁坏财物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的证据。另,小浮坨村村委会相关决议违反民事法律,已在另案的民事诉讼解决,并依法判决赔偿你60000元,但不能由此得出李红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结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