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与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牛养育,主任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谢福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辰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家公司)、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境界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辰花园业委会在原审中起诉称,北辰花园业委会成立后,新境界公司在过去十一年中基本没有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北辰花园管理公约》等对北辰花园主要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进行维护和保养,由此造成90%的主要共同设施设备或损坏或瘫痪或存在严重问题,北辰花园业委会多次要求两被告对共有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北辰花园开发商关家公司认为其和新境界公司有约定,维修问题由新境界公司解决,而新境界公司虽然对一些小项目进行了维护,但对九个重要项目却以超过保修期、应当由全体业主和北辰花园业委会同意动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为由不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北辰花园业委会遂起诉请求判令关家公司承担相关九个项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并在半年内完工,新境界公司出资请有资质的单位验收等。原审法院认为,北辰花园业委会是北辰花园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其职责范围应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约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之规定,北辰花园业委会职责范围并不包括不经业主大会授权即可提起民事诉讼。相反,《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第十六款明确规定北辰花园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诉讼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本案中,北辰花园业委会请求的事宜均涉及全体业主,故需要经业主大会作出起诉的决议后,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而北辰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并未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其在本案中并非适格的原告。综上,原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起诉。宣裁后,原审原告北辰花园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北辰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根据国家法律而非《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认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应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关家公司、新境界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北辰花园业委会作为北辰花园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无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职责范围除了该条第(一)、(二)、(三)、(四)项明确规定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之外,还包括第(五)项“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即业主委员会在该条前四项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外的其他职责需由业主大会赋予。根据2013年2月4日首次北辰花园业主大会通过的《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第十六项规定,“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属于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由于《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系北辰花园全体业主的意志体现,该规则明确由业主大会来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该规定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因此,北辰花园业主大会并未将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的权利赋予北辰花园业委会,决定是否就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提起诉讼并不在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职责范围之内,故北辰花园业委会在未经北辰花园业主大会决议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超出了《物业管理条例》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原审法院认定北辰花园业委会在本案中不具有适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正确,北辰花园业委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寅审 判 员 余 杨代理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谈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