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义杰、河南省封丘县第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杰,河南省封丘县第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177号豆军龙,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高开王快镇河会村***号。身份证号:130521198202040276。委托代理人梁志勇,男,1975年11月21日,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义杰,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实际车主。被告河南省封丘县第三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封丘县北干道西段。委托代理人王义杰,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民,该公司经理。机构代码:87339795-9。住所地:封丘县北干道东段。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赢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关于原告豆军龙诉被告王义杰、封丘县第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7500元,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二、原告放弃对王文成的诉请;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王义杰承担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