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远明与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远明,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远明。委托代理人:王美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祥芳。委托代理人:吴宗建。委托代理人:叶逸。上诉人刘远明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甬镇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远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远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远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审 判 员  陈士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佳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