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万久华与巫溪县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久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溪县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珠海实验小学学生宿舍楼25号至34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5903507-9。法定代表人魏永健,总经理。万久华与巫溪县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巫法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万久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万久华于2015年2月2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万久华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久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万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黄文革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