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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金子琳教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子琳,武汉精英文武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金子琳。被执行人武汉精英文武学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子琳与被执行人武汉精英文武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精英文武学校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波审判员 陈卫国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