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其案件款192191.12元、诉讼费10元,合计人民币192201.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执行人187000元,本案即完结。嗣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案款187000元交于本院。申请执行人向某某领取上述款项后,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