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段淑云与青岛铂锐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淑云,青岛铂锐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段淑云。被执行人青岛铂锐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付家埠社区百福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徐锡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淑云与被执行人青岛铂锐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