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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XX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32号罪犯XX军,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怀鹤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意伤害罪,判处罪犯XX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07)怀中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2007年2月14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2009)怀中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3日经本院以(2011)怀中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4日经本院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XX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XX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审理查明,罪犯XX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3分。本次缴纳罚金1500元,罚金已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军确有悔改表现,且罚金已缴纳完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军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