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何永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珍,朱建荣,吴江天润喷织厂,陈桂根,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何永珍。被执行人朱建荣。被执行人吴江天润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民北路。负责人朱建荣,厂长。被执行人陈桂根。被执行人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雄锋村。法定代表人陈桂根,董事长。原告何永珍与被告朱建荣、被告吴江天润喷织厂、被告陈桂根、被告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陈桂根、被告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何永珍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损失41万元,合计221万元,由被告陈桂根、被告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前归还原告。二、被告朱建荣、被告吴江天润喷织厂对被告陈桂根、被告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三、被告朱建荣、被告吴江天润喷织厂于2014年1月28日前交付原告何永珍保证金100万元。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8元,由被告陈桂根、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1月29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本案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何永珍于2014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22328元,申请执行费为2462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陈桂根的案件众多,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执行中执行人员对两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位于吴江区汾湖镇雄锋村房产及该厂设备存货等在诉讼时已被查封,该公司房产及土地以最高额650万元抵押给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经苏州天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江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房地产、设备存货等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1605.786万元。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1605.786万元为底价进行第一次整体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最终该公司整体资产在第三次拍卖以1203万元成交。扣除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执行款634.24万元。汾湖开发区垫付44人2013年7月-11月工人工资及2012年部分工资共计1697610元。苏州市吴江区黎里派出所招聘3名临时保安从2013年12月3日至今为止11个月工资115500元。开诚织造房地产及设备等评估费74200元。开诚织造尚欠税款约100000元予以提留。在拍卖机器中有6台织机属于申请人李万义,申请人李万义同意以每台50**元价格折抵。拍卖财物中有吴江市宏宇化纤有限公司送货时留下1076只铝三元。该批铝三元折价5000元,另案申请执行人王青与开诚织造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标的40000元应优先给付。优先退还案件诉讼费314143元,申请执行费实际暂计150000元。还余3161147元。被执行人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实际在本院执行标的为48251998.72元。开诚织造债务偿还率为6.55%。被执行人陈桂根个人资产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417号奥林情华住宅小区100幢1201室房产,经苏州市国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687000元。本院以评估价168700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在第二次拍卖以1560000元成交。扣除抵押中国邮政银行执行款、执行费共计1091084.73元。实际还余468915.27元。陈桂根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亭亨通皮件有限公司东侧的房产经江苏金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2108672元。本院以评估价2108672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以177万元成交。除去抵押债权70万元及评估费用11000元。还余1059000元。被执行人陈桂根个人财产总计1527915.27元。优先支付诉讼费39585元。扣除执行费暂计5000元。还余1483330.27元。陈桂根个人总债务为47623940.15元。个人债权可分配比率为3.11%。另被执行人陈桂根名下苏E×××××,其妻朱紫英名下苏E×××××车辆均被查封。因该两车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理。本院在处理完被执行人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陈桂根个人财产后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部分债权人提出陈桂根曾承认丽湾域房产、嘉鸿花园店铺是其个人财产,应强制执行。后查知丽湾域房产、嘉鸿花园店铺均不在被执行人本人名下,被执行人陈桂根委托代理人书面否认是其被代理人的财产。对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被执行人陈桂根财产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2011年所购奥迪车辆于2014年1月卖于他人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及律师费用。执行人员在查明以上情况后再次组织债权人告知情况及财产分配方案,由于债权人众多,对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方案分歧较大,短期内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2014)吴江执字第1820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及陈桂根名下个人财产均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对各债权人按比率进行分配。由于被执行人开诚织造有限公司及陈桂根本人所涉案件人数众多,所涉案件金额特别巨大,在债权人会议上各债人分配方案分歧巨大。本院已向各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分配方案,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供书面异议材料。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向本院提起分配方案之诉,待有生效文书确定分配方案后进行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被执行人朱建荣、吴江天润喷织厂,二被执行人表示根据调解协议,待申请人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桂根及吴江市开诚织造有限公司执行款后再行承担担保责任,对此,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各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确认后或有生效文书确定分配方案生对已执行到位的财产本案进行分配。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胜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佳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