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海彦、陈岐平等与静海县蔡公庄镇刘祥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县刘祥庄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彦,陈岐平,静海县蔡公庄镇刘祥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县刘祥庄砖瓦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176号原告王海彦。原告陈岐平。被告静海县蔡公庄镇刘祥庄村民委员会。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刘祥庄砖瓦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彦、陈岐平与被告静海县蔡公庄镇刘祥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县刘祥庄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彦、陈岐平撤回对被告静海县蔡公庄镇刘祥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县刘祥庄砖瓦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