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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2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操俊岭,郑州市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新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900元,剩余9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  郝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