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与谢义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谢义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黎家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珍,系上诉人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义安,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上诉人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义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谢义安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哥迪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