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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商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垦商初字第378-3号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首。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被告:东营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40号。法定代表人:高风忠,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垦商初字第37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扣留了被告东营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0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营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00000元的扣留。代理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建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