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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边占中与胡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占中,胡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边占中。被告胡宝清。本院在审理边占中与胡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边占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雅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