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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赖德平申请执行陈桃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平,陈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石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赖德平,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桃民,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1)石民一(屏)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桃民限期履行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桃民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仓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豪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