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6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小芳与被执行人冯家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小芳,冯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658-4号申请执行人:戴小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冯家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芜湖钱塘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冯家保所有的位于新港镇新东张村房屋壹套予以拍卖,2014年12月22日买受人蔡名菊以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22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冯家保所有的位于新港镇新东张村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蔡名菊所有,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蔡名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