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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个体经营户。2011年9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12月22日到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当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5时33分,被告人马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F×××××号低速车沿莱西市广州北路由北向南行至某路交叉路口处,遇被害人赵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至此处,两车相撞受损,赵某甲受伤,马某驾车逃逸。赵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5时33分,被告人马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F×××××号低速车沿莱西市广州北路由北向南行至某路交叉路口处,遇被害人赵某甲(1938年6月26日出生)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至此处,两车相撞受损,赵某甲受伤,马某驾车逃逸。赵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12月12日马某到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还查明,2014年12月12日经莱西市交警大队调解马某之妻李某菊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在交强险外,另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民事赔偿已由被害人亲属另行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为(2015)西民初���第570号)。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再查明,经判前社会调查,马某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于社区矫正。上述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马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未能吸取教训,可酌情从重��罚。根据马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云庆审判员  刘敬荣审判员  解英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员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