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XX与白东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白东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X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白东宇,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白东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东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