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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光会与马代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会,马代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王光会,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代荣,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光会诉被告马代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光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会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光会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