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光会与马代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会,马代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王光会,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代荣,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光会诉被告马代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光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会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光会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