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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彬奇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8号罪犯刘某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某某共有奖励分65.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