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西南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与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南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重庆西南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0号A栋1单元6-1,组织机构代码55203731-1。法定代表人胡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平,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408028-4。法定代表人宋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南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南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南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重庆西南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