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光荣与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荣,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徐光荣,男,55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俊,系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南苑小区东楼钰楼2单元1层2-1-1号。法定代表人吴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系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洋,女,30岁,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荣诉被告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徐光荣负担。审判员 马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元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