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殿海、李书凤诉被告江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殿海,李书凤,江永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梁殿海,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身份证号:XX原告李书凤,女,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身份证号:XX被告江永军,男,XX,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个体,住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殿海、李书凤诉被告江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殿海、李书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梁殿海、李书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殿海、李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梁殿海、李书凤负担。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杜红娟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