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殿海、李书凤诉被告江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殿海,李书凤,江永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梁殿海,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身份证号:XX原告李书凤,女,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身份证号:XX被告江永军,男,XX,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个体,住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殿海、李书凤诉被告江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殿海、李书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梁殿海、李书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殿海、李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梁殿海、李书凤负担。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杜红娟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