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李树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李树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农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张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个人金融部员工。被告李树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诉被告李树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树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树春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