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成崇与赵春山、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崇,赵春山,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崇,男,汉族,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赵春山,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负责人李志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李成崇与赵春山、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阅,因委托材料中一、二审判决均为复印件,不符合委托案件相关规定。本院已将相关材料邮寄退回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做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国勇二〇��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楚铁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