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鲍光武与孟令青、于如群冻结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光武,孟令青,于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鲍光武,居民。被执行人孟令青,农民。被执行人于如群,居民。(2012)临民一终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如群91XXX06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崇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