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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玉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55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杰。关于张玉梅申请执行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之前返还原告张玉梅保证金2万元。但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0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