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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周花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等道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周花,高娟娟,高时庄,怀宁县石门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天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朱周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高娟娟,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高时庄,男,汉族,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怀宁县石门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严天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7118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