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