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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延边州电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延边州电信分公司,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延边州电信分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法定代表人宋树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延边州电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1)延民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876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支付申请执人各种费用18561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元、执行费2715元),但被执行人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延边州电信分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查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