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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剑玲、宋金颜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剑玲,宋金颜,宋金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何剑玲。申请执行人宋金颜。申请执行人宋金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20层01、02、03、05、06、07号房。负责人许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剑玲、宋金颜、宋金智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其所应负担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