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程伟与周海燕教育培训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周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程伟,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周海燕,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与被告周海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