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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仲林波、仲林波系被申请人所属船舶“福来登156”轮船员与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林波,仲林波系被申请人所属船舶“福来登156”轮船员,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仲林波。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19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申请人仲林波系被申请人所属船舶“福来登156”轮船员,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未付,与其协商后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属船舶“福来登156”轮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仲林波的扣押船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仲林波的扣押船舶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福来登156”轮,扣押期间该轮的安全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三、责令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或者申请人提供人民币0.7万元的担保,被申请人可就提供担保的方式、数额与申请人协商;四、申请人仲林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褚棋 更多数据: